1.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可购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赔偿,另交5元图书加工费。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、无污损。所赔偿的图书如有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2.遗失或损坏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该书新版本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2010年以后出版的(含):按原价×2倍;
2000--200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3倍;
1990-199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;
1980-1989年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;
1979年以前出版的(含):按原价×20倍;
以上赔偿图书均需另加5块钱的图书加工费。
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3.已赔偿的图书若在赔款后三个月内找回,并完整无损,归还后读者可持原始票据办理退款手续。超过三个月不予退款。
4.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、污损,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,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按原图书价格的10倍赔偿。
5.凡属偷窃行为者,按所窃书刊原价格的10倍处罚。不足50元,按50元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加倍处罚。
6.对损坏或偷窃图书者,除需照章赔偿外,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权限,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